什么样的白酒才算“粮食酒”?经过勾兑的酒能否称为“酿造酒”?
今后,划分有明确标准了!酒类新国标与时俱进!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新修订的饮料酒、白酒相关国家标准《GB/T 15109—2021 白酒工业术语》(简称《白酒工业术语》)和《GB/T 17204—2021 饮料酒术语和分类》(简称《饮料酒术语和分类》)。
曾参与标准制定的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郭新光在接受《中 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随着白酒生产工艺、产品类型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原《GB/T 15109-2008白酒工业术语》国家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白酒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需要对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如清晰界定各香型白酒工艺特征,突出其传统属性。
新的国家标准《饮料酒术语和分类》在原标准基础上,对标准框架进行了调整,给出饮料酒行业基本术语和定义,明确分类原则。根据不同原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特性对各酒种进行分类,从分类框架上将饮料酒由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三类调整为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露酒四类。
调香型白酒不再是“白酒”
《中 国消费者报》记者发现,根据这两部酒类新国标的规定:
调香白酒被划入调制酒分类,不算白酒;
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不得使用非谷物食用酒精和食品添加剂。
根据《白酒工业术语》对调香白酒的定义,是以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添加食品添加剂调配而成,具有白酒风格的配制酒。
郭新光表示,这是从原 “液态法白酒”定义中拆分出来,可使用不同原料来源的食用酒精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一类白酒,本质属性为配制酒。
白酒酿造工艺可分为三种:固态法、液态法、固液法,其中固态法白酒不得使用粮谷食用酒精、其他原料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都只能使用粮谷食用酒精;而调香型白酒则可以使用粮谷食用酒精、其他原料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将调香型白酒从“白酒”中剥离出来,归入配制酒,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鱼目混珠”。
白酒必须用粮谷为原料
《饮料酒术语和分类》还规定,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不得使用非谷物食用酒精和食品添加剂。
郭新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很多消费者觉得粮食酿造酒比较好,但国家标准对“粮食酿造酒”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因为所有的白酒,广义上说都是粮食酿造的。这次新修订的两部国标,对白酒的定义是“以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麸曲、酶制剂及酵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调而成的蒸馏酒”,这其中关键的一点是明确了白酒必须以“粮谷”为主要原料。
对“粮谷”的定义,《白酒工业术语》也有解释,指谷物和豆类的原粮和成品粮,谷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大麦、青稞等,同时明确了粮谷的定义中不包括薯类。
传统上,白薯等薯类常被用作生产食用酒精的原料,其成本比用粮谷酿造的酒要低。以前也有企业采用粮谷酿造的酒作为基酒,与用薯类生产的食用酒精勾兑,降低成本。而根据新的国标,这样生产的酒将被划入配制酒行列,不再算是白酒。
例如,《白酒工业术语》对浓香型白酒的定义是:“以粮谷为原料,采用浓香大曲为糖化发酵剂,经泥窑固态发酵,固态蒸馏,陈酿、勾调而成的,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的白酒。”
也即是说,如果某种标称浓香型白酒,所用的原料不是粮谷,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添加剂,则属于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文章来源:中 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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