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24vv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对中成药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即生产中成药必须经国家批准,取得生产许可的方可生产。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严格区分两种配制药酒行为,一种是群众个体根据一些所谓“秘方”或“民间偏方”,结合日常生活的用药经验和医疗经验自行配制的药酒。这种药酒一般自用,不对外销售盈利,其安全性由自己负责,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违法行为,因此不宜机械套用《药品管理法》第48条。另一种是将配制的药酒用于病患或对外出售,产生盈利。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生产经营药品行为,影响一定群体的人身安全,存在社会安全隐患,若不严格管理就有可能导致群体性不良反应后果的发生,必须依《药品管理法》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