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泸州全市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白酒生产秩序,维护“泸酒”金字招牌,近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泸州市酒业发展促进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全市白酒生产秩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全市白酒生产行为进一步规范。
《通告》明确对未取得许可(备案)生产白酒、未按标准组织生产、非法添加、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仿冒混淆等六类违法行为严格禁止;通告同时要求,白酒生产单位要结合通告要求自查整改,及时、主动纠正不合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拒不整改的,要严格执法,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该《通告》的发布,是泸州进一步净化白酒生产秩序,强化白酒质量的重要举措,将为全市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禁未取得许可(备案)生产白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白洒生产单位(含小作坊,下同)生产白酒均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备案证。
二、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各白酒生产单位应严格按食品生产许可(备案)核准的标准和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白酒,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白酒小作坊仅能使用传统纯粮固态酿制工艺生产白酒。
三、严禁非法添加。严禁使用工业糖化酶等非食用物质用于白酒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其他非法物质,严禁在白酒中加入甜蜜素、增味剂、增稠剂等其他禁止添加的物质。
四、严禁虚假宣传。严禁将液态法或固液法酒宣称为固态法酒;严禁将采用食用酒精勾兑或窜蒸等不符合大曲酱香酿造工艺标准的工艺生产的白酒宣称为大曲酱香酒;严禁将采用食用酒精勾兑或窜蒸等不符合浓香型酒工艺标准的工艺生产的白酒宣称为传统浓香型白酒。
五、严禁侵犯知识产权。严禁假冒酒类注册商标、专利,侵犯他人商标、专利权;严禁擅自使用地理标志标志。
六、严禁仿冒混淆。严禁擅自使用泸州老窖、郎酒等酒类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请各白酒生产单位立即进行自查整改;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拒不整改的,将严格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来源:央广网)